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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監管條件有何不同?【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品】屬于不同的概念范疇。那么,如何區分它們呢?有哪些不同的監管條件? 一、法律法規的不同來源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條: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體、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危險化學品”適用于“化學品”。 交通部《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一覽表》(GB12268)中,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腐蝕性和放射性,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對環境造成危害,需要特殊保護的貨物。 根據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腐蝕性等特點,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污染,需要特殊保護的物質和物品。根據定義,“危險貨物”既適用于“化學品”,也適用于“物品”,對所使用的包裝有特殊要求。 二、確認原則不同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主要基于聯合國GHS系統。我國危險化學品分類主要依據GB30000系列標準,技術內容與聯合國GHS第四修訂版完全一致,強調生產、儲存、流通、運輸等環節的危害性。危險化學品分為28類,包括16種物理危害、10種健康危害和2種環境危害。 一般情況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或符合《目錄》中確認原則的化學品被認為是危險化學品。目前GHS體系(第6修訂版)已將危險化學品擴展到29類(新增減敏爆炸物)。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確認原則仍只包含28類。 危險貨物的分類主要依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TDG)及其衍生文件的示范條例,包括《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危險貨物安全航空運輸技術規則》、《國際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協定》和《國際內陸危險貨物運輸協定》,主要側重于運輸環節,強調短期危害。危險貨物分為九類,即我國確認危險貨物的原則主要依據《危險貨物一覽表》(GB12268-2012)和《危險貨物分類及品名編號》(GB6944-2012),其技術內容與TDG一致。 三、監管主體不同 在中國,危險化學品的主要監管部門包括應急管理部、質檢總局、生態環境部等。危險品的監管部門主要是交通領域的相關主管部門,比如交通部。 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有些貨物也被認定為危險品而不是危險化學品。具體原因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1.貨物是危險品,不是化學物質(如汽車安全氣囊等。); 2.貨物運輸條件特殊(如高溫運輸); 3.貨物的危險性不在危險化學品(如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的29種危害中。 當然,同時大量的物質既屬于危險化學品又屬于危險品,或者既不是危險化學品也不是危險品。例如: 如何快速識別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品 ①根據產品名稱和CAS號,直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诟鶕踩珨祿恚占浳飫e名、閉杯閃點或結合GHS分類,判斷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判定原則; 、鄹鶕踩珨祿淼谑牟糠值腢N號,確定是否屬于危險品; 、芨鶕浳锿獍b是否貼有運輸標簽(危險化學品的象形圖與危險貨物的運輸標簽有顯著區別),確定貨物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莞鶕kU特性分類鑒定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證書,確定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品。 |
長和運雙清專線/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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