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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各國相關提單的法律法規由于提單的利害關系人往往屬于不同的國籍,因此提單的簽發地或目的港被劃分為不同的國家,提單由船公司根據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格式、內容、語句各不相同。一旦出現糾紛或訴訟,提單的法律效力和適用的法律法規都會有問題。因此,統一與提單相關的法律法規一直是各國追求的目標。目前,該公約已經生效,并在統一各國與提單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航運有以下三個公約。
1.海牙規則 海牙規則,被稱為統一提單國際公約,于1931年6月2日生效。《海牙規則》統一了國際航運中的提單法律,對航運業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至今仍被廣泛使用。海牙規則的特點是維護承運人的利益,風險分擔很不平衡。因此引起了作為主要貨主的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海牙規則建立了新的航運秩序。 2.維斯比規則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強烈要求下,北歐國家和英國等發達航運國家已經接受了修改《海牙規則》的想法,但他們認為不應急于求成,以免造成混亂。他們主張折衷各方意見,僅對《海牙規則》中明顯不合理或不明確的條款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在此基礎上,維斯比規則應運而生。 3.漢堡規則 《漢堡規則》是1976年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1978年《聯合國海上運輸公約》。1978年,在聯合國主辦的漢堡會議上,71個國家出席了全權代表會議。可以說,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反復斗爭下,經過各國代表的多次磋商,在某些方面做出了妥協。 漢堡規則徹底修改了海牙規則,大大增加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了貨運代理人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愿望。該公約于1992年生效。但由于簽約國為埃及、尼日利亞等非主要航運和貨運國家,漢堡規則對國際航運業影響不大。 |
長和運雙清專線/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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