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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為了加強對轉關運輸貨物的監管,方便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 過境貨物是指海關監管貨物。除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均可辦理海關手續。海關對進出口轉關貨物加封。 轉關運輸貨物應當由在海關注冊的承運人承運。海關對轉關運輸限制航線范圍和轉關時間,承運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將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 根據工作需要,海關可以派員押運過境貨物,貨物的發貨人、代理人或者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繳納費用,并提供便利。 轉關運輸貨物的起運地應當設有海關認可的監管場所。轉口貨物的儲存、裝卸和檢驗,應當在海關監管場所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海關監管場所以外存放、裝卸、查驗貨物的,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監管。 海關對過境貨物的查驗,由目的地或者啟運地海關實施。進出境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檢查或者復驗。 過境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交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標記、移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
長和運雙清專線/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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