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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提單的基本知識國際海運提單基礎知識,提單的主要當事人是簽訂運輸合同的兩方: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是貨物,承運人是船,提單有以下三個主要功能。 一、職能 1.提單是證明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并裝船的收據 對于向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托運人來說,國際海運提單具有收貨的功能。承運人不僅有義務簽發裝貨提單,而且只要貨物由承運人掌管,即使貨物尚未裝船,也有義務簽發稱為收據的提單和待運提單。因此,一旦承運人簽發提單,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確認接管。提單作為收貨憑證,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和外觀,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裝貨時間。 2.提單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權利憑證和流通單據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來說,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交換提單。只要承運人善意交付,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承運人也不承擔責任。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著提單的轉讓而轉讓,提單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隨之轉讓。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賣方也只能向承運人要求賠償,因為隨著提單的轉讓,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給了買方。 3.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 單證提單上印制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提單也是辦理貨物運輸的法律依據,所以提單本身通常被視為運輸合同。但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不具備經濟合同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約定的產品,對承運人單方制定的提單條款具有約束力;首先執行,然后發布。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的托運和裝貨。因此,提單本身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不是運輸合同。 二、可轉讓提單 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只要有一定的條件,是可以轉讓的,但提單的流動性小于匯票。具體而言,如果一個人以欺詐手段取得可轉讓提單,并將其轉讓給善意支付價款的受讓人,則受讓人將無法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無法對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票據流通過程中,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然受到保護,他仍然有權享有票據的所有權。 |
長和運雙清專線/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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