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哪些人員可以從國外進境自用汽車?
答:目前,只有四類身份人員可以進口自用汽車。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的定居旅客;2、非居民旅客中的常駐人員,是指: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并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內的工作人員,或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或是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3、駐外使館的離職人員。4、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和來華工作的海外科技專家。(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54號);《關于我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職回國進境自用車輛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
問:常駐人員進境自用汽車如何提出申請?
答:常駐人員進境的機動車輛,應當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應該交下列單證:一是身份證件(常駐人員護照需貼有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一年以上居留許可證、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就業證等);二是長期居留證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跨度在一年以上);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四是提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五是所在常駐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或者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六是其他海關認為的必要單證。(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16號))
問:定居旅客如何進境自用汽車?
答:獲準進境定居的旅客進境安家物品,應在獲準定居后3個月內持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準,自用小汽車準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獲準進境的自用車輛,應自海關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從批準的口岸運進。(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9號))
問:使館離職人員如何進境自用汽車?
答:館員應當自本人入境后6個月內向其國內居住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單證:一是護照、居民身份證;二是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外交部統一印制);三是國內外派主管部門出具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各單位自行印制);四是提(運)單、購車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六是其他海關認為的必要單證。(文件依據:《關于我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職回國進境自用車輛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
問: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如何進境自用汽車?
答: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可以申請從境外征稅運進自用機動車輛1輛。并提交下列單證:一是高層次人才認定函件;二是境內長期居留證件或者《回國(來華)定居專家證》;三是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護照等);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五是提(運)單、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六是其他海關認為的必要單證。(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54號))
問:以上人員進境的自用汽車需要征稅嗎?
答:常駐人員、高層次人才以及定居旅客進境的自用汽車都需要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使館離職人員進境自用汽車可免進口關稅,但是仍需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文/ 南京海關12360
制圖:《中國海關》雜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