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海關關于全面實施海運出口貨物
提前申報通關模式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外貿穩定發展,我關決定在第一批黃埔老港海關、黃埔新港海關試點基礎上,自2019年5月20日起在關區所有海運口岸全面實施出口貨物提前申報通關模式。現就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在黃埔關區海運口岸的出口貨物,其發貨人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管理類別、運抵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能夠實現運抵報告電子數據聯網傳輸的,均可實施出口貨物提前申報通關模式。
二、實施內容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申報人”)在貨物備齊并取得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后,可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前3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貨物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并在海關收到運抵報告電子數據后,海關予以辦理貨物的查驗、放行手續。
三、作業要求
(一)申報人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2014年第74號公告的有關要求辦理申報手續。
(二)提前申報的出口貨物必須在報關后3日內全部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未按期運抵的,海關一律直接撤銷報關單。
(三)提前申報的出口轉關貨物必須在報關單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辦理轉關和驗放等手續,超過期限的,海關一律直接撤銷報關單。
(四)采取邊運抵邊裝船的海運大宗散裝貨物,經海關船邊實際驗核,必須在申報后3日內裝載完畢。超期未裝載完畢的,須經海關批準。
特此通告。